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出炉:各地都有最低消纳责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按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消纳保障机制。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中心研究员时璟丽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经过三轮正式征求意见后,这一创新性机制的建立和启动实施,对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健康发展、实现近中长远期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中占比目标、持续推进能源转型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可再生能源消纳需要长效制度
我国规模化可再生能源后发优势明显。可再生能源已成为我国新增电力的主力,替代作用日益突显。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全口径水电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5226万千瓦,风电装机1.84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1.74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0.18亿千瓦,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7.29亿千瓦,占全国规模以上电厂总发电装机容量的38.4%。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1.87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比重从2012年的20%提高到2018年的26.7%,其中非水电占全部发电量比重提高了5.8个百分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陶冶撰文称,在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同时,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送出和消纳问题开始显现。
具体来说,在我国风光资源富集地区电力消费增长放缓以及电力装机仍然保持快速增长的背景下,传统能源发电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争夺电力市场;本地消纳和外送能力潜力利用不足,在没有消纳责任要求约束和现有电力电网规划、建设、运行方式下,电源电网统筹协调不足、现有系统技术能力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传统电力市场机制和电网运行管理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存在制约,目前电力运行调度很大程度上延续传统计划方式,大量火电年度电量计划为刚性计划,火电企业和地方政府不愿意让出火电电量空间,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空间受到挤压,跨省跨区消纳市场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无法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上网。
在此背景下,陶冶认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制度建立的初衷是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问题。为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法定要求,依法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对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售电的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通过电力市场直接购电的用电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引导。通过建立有足够保障力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打通管理、机制和电力输送物理通道。
设定省级消纳责任权重
《通知》明确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
时璟丽具体解释称,权重有两个维度,一是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全部可再生能源)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二是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文件明确了权重测算的统一方法、考虑的多种因素(如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全社会用电量、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情况、市场预期和消纳条件、输电通道外送等)、测算和确定各地区各年度权重的职责主体和具体流程等,使权重确定具有统一性、科学性、合理性、公开性,并利于实施。
在《通知》的附件中,记者注意到,京津冀地区执行统一的消纳责任权重。2018年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11.0%和12.1%;2019年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13.5%和14.9%;2020年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15.0%和16.5%。其中,2020 年消纳责任权重为指导性指标,根据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该附件还显示,2018年-2020年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最高的省份是四川和云南,两个省份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连续三年的指标均为80.0%,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连续三年指标均为88.0%。
陶冶撰文称,各省级区域消纳责任权重设定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尽力而为”的指导思想;为确保消纳责任权重对区域可再生能源发展能够发挥前瞻性和引导性作用,在客观公正基础上兼具操作性,在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方法及边界条件设定方面则始终坚持“量力而行”的基本理念。
时璟丽对第一财经表示,实施消纳保障机制的一个直接目的是促进各地区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为鼓励先进和激发地方的积极性,形成正反馈氛围,设立了按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上浮一定幅度的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并鼓励地方自行确定更高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地方或企业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具体鼓励措施是在确保完成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条件下,该部分消纳电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该地方或企业“十三五”能耗“双控”考核。另一方面,对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要求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通知》要求,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为市场主体,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从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值得关注的是,市场主体完成消纳量的最主要途径是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方式包括购买和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此外还有两种补充(替代)方式,即向超额完成的市场主体购买消纳量和自愿认购绿证。市场主体可在上述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