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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能源商会章程

无锡新能源商会章程

第二届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无锡新能源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Renewable Energy Council (Wuxi),缩写为WUXI-CRE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无锡地区(含江阴、宜兴)新能源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行业机构、科研院所、院校等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协调政府、立足行业、服务企业,重点关注光伏、光热、风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领域,以国内市场对接、国际贸易促进为主要抓手,带领企业“走出去”,将各路资源“引进来”,促进无锡新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无锡新能源应用示范区建设。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A2栋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分享各类新能源行业组织资讯及服务,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各类业务接洽及商务交流;

(二)组织会员单位参加海内外经贸洽谈、市场推介、项目对接、采购等活动,为企业寻找更多商机;

(三)组织开展产业调研,以商会名义向各级主管单位和上级部门申报各类新能源项目或提案;

(四)组织参加国内外专业展(博)览会,帮助会员单位申请扶持资金及各类补贴经费;

(五)发展优质会员单位,优先、优惠并重点推荐参与各类无锡新能源行业活动;

(六)组织各类专业培训、项目研讨、产业座谈、商务沙龙等行业活动;

(七)组建无锡新能源产业专家组、产业发展智库,促进产学研合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团体章程的其它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组织发展所需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7%。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

(二大力支持本团体日常工作并积极参与本团体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7%。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负责人

二十九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秘书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六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十七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八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十九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四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六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四十七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四十八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四十九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186月28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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