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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全额消纳新政现雏形

时间:2019-12-04  【转载】   来自于:中国能源报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就《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电网企业应全额保障性收购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并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按规定豁免的除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除市场交易电量外的所有上网电量。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征求意见稿》对电网企业将起到进一步监管作用,但从执行角度来看,仍可能存在一定阻力。

解决当前行业消纳需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除市场交易电量外的所有上网电量,并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包括优先发电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两部分,其中优先发电电量是指保障性收购电量等由国家政策明确要求优先上网的电量。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是在2007年发布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电监会25号令)基础上修订而成。《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核定需要综合考虑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安全和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并网、电网运行、产业发展和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秘书长李丹认为,目前制约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最关键的两个问题是补贴拖欠和并网消纳,此次文件出台的首要目的就是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问题,但与12年前相比,业内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期待已经大有不同。

“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初期,可再生能源企业仍希望实现全额电量并网,但多年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与电网的发展存在一定的不匹配性,目前业内更加希望利用电力市场交易的方式解决一部分消纳的问题。”李丹说。

光伏协会副秘书长刘译阳也指出:“自2016年核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小时数以来,保障小时数之外电量是可以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此前版本已不适用于当前风光发电现状。若本监管办法能够出台并得到有效执行,将进一步缓解目前限电地区的弃风弃光现象,保障2020年全国平均弃风、弃光率控制在5%以内目标达成。”

对电网企业要求更加细化

据了解,与此前版本相比,《征求意见稿》对电网全额保障性收购的适用范围、执行细则等方面做出了调整。

李丹指出,此前版本中水力发电仍包含在可再生能源范畴内,而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为风电、光伏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发电参照执行,总体上看,相关规定的条文规范性及统一性得到了提高。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表明,“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对此,刘译阳指出,目前我国光伏、风电项目正逐步进入竞价、平价阶段,接网消纳则是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本办法若最终出台也将有利于电网和企业方面更加有效衔接接网消纳意见及接入工程实施等事项。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对电网企业结算可再生能源电费、向监管机构报送发电上网相关情况的及时性也做出了要求。从监管层面来讲,《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能够依法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李丹认为,与此前的电力监管政策相比,《征求意见稿》对电网要求进行了细化,考虑的因素也更加全面。

执行效果是关键

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可再生能源行业来说是一大利好,对电网企业形成了一定的约束,但针对部分条款目前仍存在争议,未来能否有效执行才是这一政策的关键。

“从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可再生能源法》的执法检查情况来看,长期以来,在部分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并未得到有效执行。这一《征求意见稿》正是从监管层面入手,明确了上网电量包括优先发电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并提出相应监管要求,对电网企业的监管将更加明确。在保留相关法律责任的同时,新增加的‘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也有利于具体监管办法得到贯彻执行。”刘译阳说。

然而,刘译阳指出,目前部分电网企业对《征求意见稿》有一定的反对声音,如果最终出台,要执行这一政策可能仍有一定阻力。

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原主任李俊峰看来,这一《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对电网的监管和惩罚措施只是一项“保底”措施。“真正要解决消纳问题,不仅需要‘批评’,更需要调动电网进行可再生能源电量并网的积极性,鼓励电网利用多种途径主动进行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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